至各位教职工:
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通知:根据港办联字[2015] 36号文件规定,我校教职工申请因公出访香港在港停留天数超过5天(不含5天)或申请因公出访澳门在澳停留天数超过4天(不含4天),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办证处将不再为其办理因公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签注,申请人需自行至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港澳通行证(普通)。
若我校教职工出访任务紧急特殊,且出访香港、澳门在港澳停留天数不超过7天(含7天),可凭补充材料向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办证处提出申请,经审批通过后为我校教职工办理因公赴港澳通行证及签注。补充材料清单如下:
1.出访邀请函(如英文版,须有翻译件)
2.邀请方提供的详细日程表
3.所在院系出具的申请人出访任务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