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交流
COLLABORATION
合作办学

申办程序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是指中国教育机构与外国教育机构以不设立教育机构的方式,在学科、专业、课程等方面,合作开展的以中国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的教育教学活动。

    相关学院如有中外合作办学的需要,一律报国际交流处归口管理,在国际交流处的指导下完成项目洽谈、项目校内申报、向北京市教委上报材料及网上申报。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申报后,经北京市教委审核、报教育部审批及颁发合作办学项目批准书后,才可拟正式开办及开始招生活动,未经批准一律不得举办任何形式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内地与港澳高等教育合作办学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

   1. 校内程序

    (1)各申报单位将《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申请表》及办学可行性分析报告,包括合作办学专业、合作办学目的、办学条件、合作方式、修业年限及学位授予办法、师资和生源预测等事项,以及双方合作意向书等,报国际交流处,由国际交流处报主管校领导审批。

    (2)申报单位在项目获得主管校领导书面批准后,结合双方学校对项目的批复意见和对意向书的修改意见起草合作办学项目协议,由国际交流处报主管校领导审批。

    (3)申报单位参照北京市教委关于举办实施本科以上高等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上报材料要求,向国际交流处递交申请及申报材料一套。国际交流处负责审核材料。

    (4)申报单位根据审核意见修改并准备相关材料。

    (5)材料齐备后,由国际交流处呈主管校领导审批后报送北京市教委。申请材料一式五份,一份含原件(不要求提交原件的除外),四份复印件。

    (6)根据北京市教委的集中受理要求,国际交流处于每年3月1日-10日或9月1日-10日将申报材料报送北京市教委。

   2. 校外程序

    (1)申请举办(含本科)、学士(含学士)学位(包括申请颁发境外院校同层次学历、学位)以上的合作办学项目,由国际交流处统一向报送北京市教委申请,经报送北京市教委审核后报教育部审批及颁发合作办学项目批准书。

    (2)一般情况下,审批机关于当年9月或次年3月底前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3)国际交流处负责对申报项目的跟踪与具体联系工作。(我校申办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应于拟正式开办前至少一年半向北京市教委申报。为配合北京市教委每年3月1日-10日和9月1日-10日对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申请的集中受理审批,相关学院应至少提前于每年12月1日和5月1日前向国际交流处申报。)

   3. 材料

    各申报单位在项目校内申报材料由国际交流处报主管校领导审批,并获得主管校领导书面批准后,结合双方学校对项目的批复意见和对意向书的修改意见起草合作办学项目协议,由国际交流处报主管校领导审批,并根据审核意见修改并准备相关材料,一般性材料要求如下(以当年与主管教育机构确认材料清单为准):

    (1)申办报告,内容应当包括:中外合作办学者名称、拟举办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名称、培养目标、培养计划、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教学内容、学制、生源对象、项目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2)《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申请表》(可从市教委网站下载;同时提交一份后缀为mdb的电子文档,也可从网上下载)

    (3)与外国教育机构签署的合作协议,内容应当包括:拟举办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名称,中外合作办学者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办学宗旨和培养目标,合作内容和期限,各方投入资金金额、方式及资金缴纳期限,权利、义务、争议解决办法等。

    合作协议应以我校和中外合作办学者的名义,由各自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人员签字(盖章)。合作协议的具体内容应由相关学院和国际交流处共同商定。合作协议应当有中文文本。有外文文本的,应当与中文文本的内容一致。

    (4)外国教育机构办学资质证明。

    (5)验资证明(有资产、资金投入的)。

    (6)外国教育机构拟发学历、学位证书样本(一份原件,其它复印件)。

    (7)捐赠资产协议及相关证明(有捐赠的)。

    (8)与我校开展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外国教育机构,如已在中国大陆境内举办其他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应当提交原审批机关或者其委托的社会中介组织的评估报告。

    (9)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师资配备、选用教材。

   

中国人民大学国际交流处(港澳台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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