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峡两岸暨港澳会议申报流程
2025-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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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峡两岸暨港澳会议是指在内地(大陆)举办的、有港澳台和内地(大陆)代表参加的学术会议。举办海峡两岸暨港澳会议需向学校管理部门申报,后由港澳台办公室报送教育部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审批,待出具批复后方可举办会议。
申报程序
一、会议申报
1. 举办单位原则上应至少提前三个月将申报材料通过公文系统报学校港澳台办公室、党委宣传部、人文社会科学部及有关校领导。
2. 申报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会议名称;举办日期、地点;主办(或合办、协办、委托承办)单位名称;会议规模,包括港澳台代表人数和内地(大陆)代表人数;经费来源;会议的主题、议题和主要内容;举办会议的必要性、预期达到的目的;会议主要承办人姓名、单位职务、办公电话。
3. 申报材料的附件应包括:会议议程、参会人员名单。
二、注意事项
1. 严格“先审批、后举办”,未经批准不得擅自举办、发布信息、发送邀请函。
2. 获批会议需在“六会管理”系统备案,嘉宾名单与申报一致,备案提前7个工作日,变更需重新审批备案。
3. 原则上不邀请国家领导人出席海峡两岸暨港澳会议和参加相关活动。特殊情况需要国家领导人与会的,需在会议申报材料中注明联系事宜的人员及情况,根据情况逐案报批。原则上不邀请外国政要、前政要及外国驻华使(领)馆人员参加,如确有必要邀请,则需经学校和教育部批准同意后,方可向对方确认。
4. 如会议申报时间不足10个工作日,教育部无法审批该会并出具会议批复。
5. 本流程适用于海峡两岸暨港澳学者参加的会议(如既有外籍学者,又有港澳台籍学者参加的会议,需视具体情况而定)。
6. 港澳台籍参会学者在3人以下(含3人)且不发言/非正式发言,则无需报教育部审批(如非正式发言内容涉及敏感议题,需视具体情况而定)。
7. 会议批复后不得随意变更会议关键信息,如确需变更需提前报送情况说明,经学校和教育部批准后方可变更。
三、会议总结
8. 会后1个月内,举办单位应及时在公文系统中向港澳台办公室提交会议总结报告。
